17 矯正(治)社會工作實施有不同方式,這些方式基於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論。採用「矯正(治)機構方式」主要基於何
種理論?
(A)機會理論(opportunity theory)
(B)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C)差異(別)交往理論(differential interaction theory)
(D)社會病理理論(social patholog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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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38), C(131), D(52), E(0) #677911
統計: A(22), B(38), C(131), D(52), E(0) #677911
詳解 (共 2 筆)
#2317571
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又稱異質接觸理論、異質交往理論)是犯罪學理論之一,由美國犯罪學家愛德溫‧蘇哲蘭(Edwin Sutherland)於1939年的《犯罪學原理》(三版)中首次提出[1];Sutherland 生前最後一次關於差別接觸理論的修改是在1947年的《犯罪學原理》四版[2]。
主要內容[編輯]
差別接觸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每個人對外在經驗連結(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當習得在特定情境中傾向犯罪的「定義」多於不犯罪的「定義」時,便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為。主要可以析釋為以下幾點[4]:
- 犯罪行為是學習來的。
- 犯罪行為和其他任何行為的學習機制相同。
- 學習發生在與他人的互動過程中。
- 大多數的學習發生在個人親近的親人、朋友互動中。
- 各種接觸因頻率、持久性、優先性與對個人的意義不同,致學習的強度不同。
- 犯罪行為的學習包括犯罪技巧、動機、合理化思考、態度(傾向犯罪 vs. 反犯罪)等等。
- 犯罪的動機和驅力來自於個人學習到對法律和犯罪好壞的「定義」(英語:definitions)多寡而得(定義,亦即學習到的觀念:「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行為是好的/OK的/不OK的/錯的」)。
- 若個人學習到支持違法的「定義」多過反對違法的「定義」,就會有較高犯罪可能。
批評[編輯]
- 差別接觸理論雖然可以解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但經常與犯罪人接觸的職業,例如警察、法官、檢察官、獄政人員,絕大多數卻沒有因為增加接觸而犯罪。亦即無法解釋「出淤泥而不染,濁清蓮而不妖」的現象。
- 違法行為並不只是存在於與偏差或犯罪行為者接觸並學習後才發生。
- 該理論無法解釋生活在同一區域中,有些人犯罪,有些人卻沒有犯罪。
- 「第一個犯罪導師」如何而來?許多犯罪行為是在一種自然而突發情況下發生,事前並無任何學習。例如義憤殺人的情況。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7%AE%E5%88%A5%E6%8E%A5%E8%A7%B8%E7%90%86%E8%AB%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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