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總噸位 80 之大陸漁船未經許可,第 1 次進入臺灣地區之禁止水域利用滾輪式拖網進行作業,捕 撈漁獲為 200 公斤,隨即遭海巡機關扣留,依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規定,應處下列 何裁罰額度?
(A)82 萬元
(B)92 萬元
(C)102 萬元
(D)1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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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5), C(206), D(53), E(0) #2988241

詳解 (共 1 筆)

#5595233

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第 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由海岸巡防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十: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10以上,未滿100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一百以上,未滿三百: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總噸位三百以上: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抽砂船: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七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類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二千: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總噸位二千以上: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取締越界大陸船舶裁罰參考基準表

 

漁撈行為裁量事由

 

漁獲量

水域類別

滾輪式漁具

裁量加權=N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500公斤以上

禁止水域

N=100%

罰鍰額度=F;該級距最低額=L;該級距最高額=M
F=L+(M-L)*N

 

N=70%

 

限制水域

 

N=50%

 

100公斤以上
未滿500公斤

禁止水域

N=70%

 

N=50%

 

限制水域

 

N=35%

 

未滿100公斤

禁止水域

N=50%

 

N=35%

 

限制水域

 

N=0

 

抽砂船裁量事由

 

盜採砂石量

水域類別

裁量加權=N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1000噸以上

禁止水域

N=100%

罰鍰額度=F;該級距最低額=L;該級距最高額=M
F=L+(M-L)*N

 

 

限制水域

N=70%

 

 

500噸以上
未滿1000噸

禁止水域

 

 

限制水域

N=50%

 

 

未滿500噸

禁止水域

 

 

限制水域

N=35%

 

 

其他行為裁量事由

裁量加權=N

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曾遭驅離者

N=35%

罰鍰額度=F;該級距最低額=L;該級距最高額=M
F=L+(M-L)*N

 

有塗抹、隱蔽或無船名者

 

驅離無效

N=50%

 

拒絕停船受檢或抗拒扣留

 

曾遭扣留裁罰者

N=70%

 

從事違法販售油行為或裝卸油時未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

 

其他違法行為

 

備註

 

一、滾輪式漁具係指拖網網具於沉子綱附加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捲框(滾輪、滾筒)。
二、曾遭驅離、扣留裁罰者,有一次以上紀錄即屬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驅離無效:
(一)經驅離原地不走。
(二)經驅離無正當理由藉故拖延不走。
(三)二十四小時內曾有驅離紀錄。
(四)曾有二次以上驅離紀錄。
(五)經驅離而有不合作或敵對行為。
(六)其他依現場執行情況認定屬驅離無效。
四、拒絕停船受檢或抗拒扣留,係指經停船廣播3次以上仍拒不停船,或登檢後有顯不配合執檢、
扣留程序者;另若有妨礙登檢或抗拒扣留達妨害公務罪程度時,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五、越界大陸船舶有本表二項以上裁量事由時,以累加方式計算罰鍰額度(罰鍰額度以該級距最高
額度為限)。
六、裁處罰鍰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審酌裁處之。

 


算式F=L+(M-L)*N
       F=60+(120-60)*70%
         =60+60*70%
         =60+42
         =1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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