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17 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 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B)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C)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 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 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D)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我個人觀點與分析 如未是正解 願受指教題...
未解鎖
D應該是行罰18 "得"考量受處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