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特別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所稱相
關機關包括:
(A)外交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
(C)內政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法務部
(D)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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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0), C(202), D(12), E(0) #1569735
統計: A(5), B(20), C(202), D(12), E(0) #1569735
詳解 (共 3 筆)
#366568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第 4 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
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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