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罰之處罰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多數人故意共同實施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 關係者,不受處罰
(B)地方行政機關得為裁罰對象
(C)私法人之董事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董事如有重 大過失,原則上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D)多數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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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6), B(88), C(162), D(51), E(0) #3164201

詳解 (共 2 筆)

#5962561
(A) 多數人故意共同實施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 關係者,不受處罰 (§14)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D)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A)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C)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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