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 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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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407
參照: 主  旨: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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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轉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至於主要部分之定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
非屬上述轉包情形,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所稱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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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general.cyut.edu.tw/p/404-1004-9892.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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