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及第93條之1規定公開取得電子報價
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招標文件規定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
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
(B)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
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電子報價後,如發現標價錯誤,得允許
廠商撤回更正。
(D)廠商之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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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3), C(117), D(4), E(0) #1638413
統計: A(21), B(33), C(117), D(4), E(0) #1638413
詳解 (共 2 筆)
#3546540
(A)、(D)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
十七、本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A)。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化資料報價,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D)。供遞送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二十、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 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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