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法庭席位布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席地板應離地面 25 公分至 50 公分
(B)檢察官席地板應離地面 20 公分至 40 公分
(C)書記官席位於法官席右側下方,置於地面,無高度
(D)學習法官席置於旁聽席內之地面,無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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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50), C(36), D(22), E(0) #1870016

詳解 (共 1 筆)

#4806863
法庭席位佈置規則第4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審判長或法官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於法庭內適當位置,指定或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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