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何種救濟措施?
(A)審問
(B)提審
(C)抗告
(D)訴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841), C(203), D(137), E(0) #3664055
統計: A(11), B(841), C(203), D(137), E(0) #3664055
詳解 (共 6 筆)
#7018967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何種救濟措施?
(A) 審問❌
通常指的是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訊問程序,以決定是否羈押或釋放。提審程序中包含對逮捕拘禁合法性的審查,但「提審」是這個救濟行動的專有名詞。
ㅤㅤ
(B) 提審✔️
-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提審法》第 1 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
法院接到聲請後,會命逮捕拘禁機關將被逮捕拘禁人解送到法院,由法官當場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如果認定不合法,法院應立即釋放被拘禁人,以迅速回復人身自由。
(C) 抗告❌
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提出的救濟方式。它不是對行政機關逮捕拘禁的救濟措施。
ㅤㅤ
(D) 訴願❌
是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的救濟,屬於行政救濟途徑。它不適用於因人身自由被剝奪而須立即由司法審查的情形。
26
1
#7024984
憲法第8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B)。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