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B)臺灣地區補習班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
(C)教育部受理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合作行為之申報,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 為同意
(D)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未申報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定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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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047), C(253), D(102), E(0) #2052343

詳解 (共 2 筆)

#3539843

(A)(B)(C)《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0-2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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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266

沒有補習班

第 33-3 條

abc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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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9922
未解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3-...
(共 4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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