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屬於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行政處分?
(A)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處置
(B)依法所為之保全處分
(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
(D)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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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36), C(262), D(2679), E(0) #252990

詳解 (共 4 筆)

#796993

陳述意見之必要: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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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103條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2.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3.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4.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5.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6.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7.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8.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A=4.B=8
31
0
#1329758
影響身分權、財產權提復審、行政訴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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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792
故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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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803
1F的答案就有說到C的解答唷!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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