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為「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A)區分地上權
(B)普通地上權
(C)法定地上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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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87), C(13), D(44), E(0) #1967026
統計: A(113), B(387), C(13), D(44), E(0) #1967026
詳解 (共 2 筆)
#3253203
(A)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三篇物權 第三章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民法第841之1(區分地上權之定義)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B)普通地上權
民法第三篇物權 第三章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C)法定地上權
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D)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三篇物權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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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804
區分地上權 841-1 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 832 在他人土地上向有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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