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有關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商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B)期貨商可指派內部稽核,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C)期貨商應由具業務員資格者,在開戶前告知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風險
(D)期貨商應將風險預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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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27), C(4), D(3), E(0) #233046
統計: A(10), B(127), C(4), D(3), E(0) #233046
詳解 (共 1 筆)
#2764065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七條
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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