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民法之規定,有關共有人及共有物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D)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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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22), C(483), D(26), E(0) #17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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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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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522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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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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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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