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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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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9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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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90986 |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90986
年份:
109年
科目:
台糖◆民法概要
複選題
17.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減輕義務人負擔的金額或免除之?
(A)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賠償對賠償義務人之生計將有重大影響時
(B)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而僱用人對該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亦有疏懈者
(C)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水源地或井水者
(D)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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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lisa
B1 ·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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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共 3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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