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地方政府應對依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 之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下列何者為第二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 A.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B.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C.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D.執行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A)僅 A
(B)僅 AB
(C)僅 BC
(D)僅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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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 C(4), D(2), E(0) #2402056

詳解 (共 2 筆)

#5076642
二、第二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
(二)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五)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操作維護費用。
(六)執行收費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七)其他有關家戶污水處理工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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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規定徵收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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