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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專技普考_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872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專技普考_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包括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872

年份:95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7.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信託財產運用之所得如何課稅?  
(A)於所得發生年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入受託人之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  
(B)於所得發生年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申報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20%申報繳稅  
(C)於所得發生年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申報期限內,就該項所得結算申報  
(D)俟受益人確定後,再併入確定年度所得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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