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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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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Ⅱ: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8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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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Ⅱ: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84556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Ⅱ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Ⅱ:票據法+銀行法(含施行細則)#84556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Ⅱ
17.張三(住台中市)欲簽發記載發票地為雲林縣、付款地為台南市之匯票給受款人李四(住苗栗縣),則張三 得於該匯票記載下列何人為預備付款人?
(A)住苗栗縣的甲
(B)住台中市的乙
(C)住台南市的丙
(D)住雲林縣的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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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芽芽
B1 ·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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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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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aine
B4 ·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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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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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麗
B2 ·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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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付款人直接就找付款地!大家不覺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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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nu
B3 ·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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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付款人:發票人或背書人,在付款人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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