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規定,委員會應審議信託財產運用是否遵循法令、符合信託約定等,評審 時應進行抽查,每次抽查件數就交付信託財產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比率至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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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55), C(2106), D(191), E(0) #1284277

詳解 (共 2 筆)

#3624356
第10條 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之內容如下:n 一、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就信託n 財產運用之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n 二、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就個別帳戶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n 循法令規範並符合管理運用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n 用狀況。n 三、對共同信託基金,應就個別基金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n 令規範並符合募集發行計畫、信託約定以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n 況;並審閱信託業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所提出之檢n 討報告。n 四、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應依信託公會對於不動產投n 資信託基金及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評審所擬定之評審原則審查信託n 財產。n 五、除本條第二至四款之信託外,對於其餘就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n 之信託,應審議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符合信託約n 定及有無顯不合理之運用狀況。評審時應採隨機方式進行抽查,每n 次抽查件數,其信託財產交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抽查n 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其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部分,應至少抽查n 五筆。n 六、對於本規範第十一條聘請之外部專業人員就信託財產運用情況所提n 出之分析、報告予以審查。n 七、除本規範外,如有其他法律就信託財產之評審另有規定,本委員會n 亦應遵照該規定評審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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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五、除本條第二至四款之信託外,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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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9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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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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