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自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撫養子女所發生之債務
(B)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
(C)血親彼此間借貸之債務
(D)撤銷贈與須歸還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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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6), B(2671), C(243), D(493), E(0) #399941

詳解 (共 6 筆)

#569298

自然債務的概念源自羅馬法,有時用於不能依訴請求的給付義務(如罹於消滅時效的債務)。有時指基於道德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有時指因不法原因而發生的「債務」。賭博係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屬無效,故賭債非債,不得請求給付,其已為給付者,具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一八○條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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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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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848

自然債務,乃債之請求權已不完整之債務。債之關係一經發生,債權人即取得給付之請求權,如債權人行使此項權利時,債務人即應本於債之本旨,滿足其請求。但如依法律之規定,於一定之情況下,債務人於債權人行使講求權時,得提出拒絕履行之抗辯,此即自然債務。

我國民法中有關自然債務之規定,主要者有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民法一四四~一四六條)、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之給付(民法一八○第一項第一款)。至於超過最高利率限制之利息債務(民法二○五)、及原因不法之債務(民法一八○第一項第四款),學者多數主張亦屬自然債務。

        我國民法對自然債務之效力,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即債權人對自然債務之債權。並未喪失,且其訴權依然存在,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僅債務人取得抗辯之權而已。倘債務人不提抗辯,而為給付時,債權人仍可受領,並非不當得利,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在訴訟上,債務人如提出拒絕給付之抗辯,法院應為債權人敗訴之判決,反之,則仍應判令其為給付。(焦仁和)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35&fore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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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526
於一定之情況下,債務人於債權人行使講求權...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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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53
跟自然有甚麼關係!!很難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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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3067
3.3 下列關於時效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共 2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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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494
解析
「自然債務」是指法律上不具強制執行力,但債務關係依然存在的一種債務。債權人無法透過訴訟或強制執行來請求債務人清償,但若債務人自願履行,則其履行行為有效,不得再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 (A) 撫養子女所發生之債務:這是《民法》規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 (B)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這正是「自然債務」最典型的例子。根據《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有「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但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若債務人自願給付,此給付有效。
  • (C) 血親彼此間借貸之債務:這屬於法律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清償,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不具法律效力。
  • (D) 撤銷贈與須歸還之債務:這是法律上的不當得利返還債務,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例如,贈與人可以依據《民法》第419條,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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