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聲光通訊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一號碼中,「點」與「劃」的間隔等於一點,每發完一個號碼,需停頓一「點」的時間再發訊。
(B)以聲音的長短、放光的久暫代表劃、點。
(C)劃的時間為點的 3 倍長。
(D)放光時應以阻光板或布來調整間隔,不要開關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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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1), C(5), D(14), E(0) #841135
統計: A(204), B(1), C(5), D(14), E(0) #841135
詳解 (共 2 筆)
#4036004
- 短聲(光)代表「點」,長聲(光)代表「畫」,長短聲(光)要分別清楚,通常「一畫」的聲(光)長度為「一點」約三倍長。
- 從通訊開始到結束,「點」與「畫」的間隔長短要一致,速度要一樣。
- 每發完一個號碼,要稍停頓約一「點」的時間;每發完一個字 (四個號碼),等收到「答號」後再繼續通訊。
- 若以手電筒發訊時,用書本等物品遮光以控制光線長短,可避免損害手電筒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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