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異同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電子支付機構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主管機關皆為金管會
(B)電子支付業者能經營的範圍較廣;而第三方支付業者則僅提供收款服務
(C)電子支付業者與經營第三方支付的業者皆有嚴謹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
(D)第三方支付服務僅受「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以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 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受到的限制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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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95), C(42), D(26), E(0) #2061759

詳解 (共 3 筆)

#4669115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9


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法令依據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二、其他行政命令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
從事業務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進入資本門檻最低實收資本額原則上為新臺幣5億元。不受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
經營業務是否經政府核准除須事前依公司法登記外,還必須事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僅須事前依公司法登記。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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