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遭到台北市環保局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課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甲不服環保局之處分,經提起
訴願後,應向何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B)台灣高等法院
(C)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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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13), C(1254), D(165), E(0) #2646624
統計: A(110), B(13), C(1254), D(165), E(0) #2646624
詳解 (共 4 筆)
#5930822
【民事訴訟】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1人獨任或3人合議)→ 高等法院(3人合議)→ 最高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相同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通常程序的例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行政訴訟】
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最高行政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人獨任)→ 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1人獨任或3人合議)→ 高等法院(3人合議)→ 最高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相同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通常程序的例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行政訴訟】
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最高行政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人獨任)→ 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QA/2906/download#footnot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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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453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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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452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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