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針對有關醫事照護部分之 紀錄,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幾年?
(A)1年
(B)3年
(C)7年
(D)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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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5), C(810), D(58), E(0) #3131294

詳解 (共 4 筆)

#6027872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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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967
全國法規資料庫/長照機構服務法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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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443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8條: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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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22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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