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為超越章程所載所營事業之法律行為,對公司不生效力
(B)章程應載明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與任期
(C)公司章程得規定公司得為保證人
(D)公司變更章程時,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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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2), C(58), D(14), E(0) #977564

詳解 (共 2 筆)

#1209584
選項B
民法 第47條(章程應載事項)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選項C
第16條(公司為保證人之限制)
 
  公司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選項D
第277條(變更章程)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沒找到選項A,另外選項D的特別決議也沒有在公司法上面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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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995
<補充>
特別決議=2/3 x 1/2
普通決議=1/2 x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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