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之規定?
(A)偽造貨幣罪
(B)公共危險罪
(C)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脫逃罪
(D)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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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473), C(359), D(956), E(0) #2398208
統計: A(160), B(473), C(359), D(956), E(0) #2398208
詳解 (共 7 筆)
#4193043
域外犯罪有管轄通常以侵害國家法益或公共法益為主
侵害個人法益要重罪才會處理
這樣答案就出來了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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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881
D要「冒用」公務員身分的才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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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221
第 43 條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
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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