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那一款情事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
遣?
(A)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
兒之虞,並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B)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
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C)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D)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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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86), C(179), D(146), E(0) #2030705
統計: A(711), B(86), C(179), D(146), E(0) #2030705
詳解 (共 3 筆)
#3946242
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
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免職、解聘或解僱;有第四款情事者,得依規定辦理退
休或資遣;有第五款情事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
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
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四、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
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
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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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08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3條
(A)退休或資遣
(B)(C)(D) 免職、解聘或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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