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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學測,指考)◆公民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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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_指定科目考試:公民與社會#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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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_指定科目考試:公民與社會#13207 |
科目: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與社會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_指定科目考試:公民與社會#13207
年份:
102年
科目:
高中(學測,指考)◆公民與社會
17. 民事法律上「侵權行為」訂有行為人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須負賠償責任的一般性原則;但有些情形即使無過失仍須負責。下列何種情形屬無過失但亦須負賠償責任?
(A)無故遭追打,不得已打破窗戶躲進他人家中避難
(B)與好朋友鬧翻,心神不寧又被後車追撞傷及路人
(C)遭他人言語挑釁而辱罵對方,造成對方心靈受創
(D)學校福利社販售鮮奶,學生購買飲用後食物中毒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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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丸子
B7 ·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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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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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ong Hong
B4 ·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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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避免緊急危難,不是過失;免賠償B:...
(共 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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