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現行特殊教育法條文內容並未包括下列哪一項?
(A)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應以最少限制為原則
(B)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的提供,應符合融合教育的精神
(C)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的適當性
(D)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學生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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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37), C(8), D(10), E(1) #84815

詳解 (共 2 筆)

#238293

(A)  特殊教育法 第10條: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B) 特殊教育法 第18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C) 特殊教育法 第17條: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D) 特殊教育法 第22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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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70

第 12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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