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葉老師是一位充滿教育愛的國小教師,有一天,他聽到廣播邀請教育學者談論學生
學習權及受教權的議題,教育學者正在解釋某條法規內容,教育學者提到:「人民為
教育權的主體,……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
予保障」,請問上述內容最可能出現在下列哪一個法規?
(A)教師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學生輔導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3642), C(541), D(9), E(0) #2942204
統計: A(21), B(3642), C(541), D(9), E(0) #2942204
詳解 (共 5 筆)
#5737488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1.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 8 條
1.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3.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4.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5.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2.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3.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4.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5.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答案選(B) 教育基本法
2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