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針對所謂的「用電大戶條款」,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用電大戶電力係指用電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
(B)用電大戶適用對象需要建置至少契約容量 10%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
(C)可選擇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
(D)無法藉由繳納相對應金額取代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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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28), C(114), D(2869), E(0) #3507037

詳解 (共 2 筆)

#6611870
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者,辦法生效2年後(即2023年起),每2年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10%;(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4)有5年緩衝期;(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20%;若義務人於4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90%以上者,得減免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40%義務量減免。
(4)(5)為"可選擇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
故無"無法藉由繳納相對應金額取代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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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995
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電)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者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
(4)有5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
若於3年內完成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20%;
若於4年內完成義務裝置容量90%以上者,得減免10%,
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40%義務量減免。

故無"無法藉由繳納相對應金額取代應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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