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最長多久期間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A)6 個
月
(B)3 年
(C)1 年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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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 C(153), D(118), E(0) #1893950
統計: A(55), B(3), C(153), D(118), E(0) #1893950
詳解 (共 1 筆)
#3692308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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