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 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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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 C(0), D(0), E(0) #3291015

詳解 (共 1 筆)

#6214903
第 13 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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