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某甲曾於五年前投保死亡保險200萬元,後該保險因未繳保費於去年一月停效,今年十月又辦理復 效完畢,某甲於復效兩個月後即跳海自殺身故,保險人對本案應如何處理?
(A)不給付死亡保險金,但退 還所繳保費
(B)完全不給付
(C)應照保險金額理賠
(D)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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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13), C(170), D(783), E(0) #2680034

詳解 (共 2 筆)

#5307788

保險法第 109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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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應自訂約或複效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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