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一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2 歲以下者
(B)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C)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D)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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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15), C(115), D(43), E(0) #279639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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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條 (申請定居)


I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II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III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IV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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