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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34528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34528

年份:104年

科目:移民法規

18 下列有關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內政部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投資金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
(B)投資金額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10 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
(C)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滿 3 年
(D)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滿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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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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