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警察機關對於性侵害案件偵查與處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性侵害案件為告訴乃論,其偵查應注意未逾 6 個月之告訴期間
(B)採證重點為性器官之精液跡證,如經 ABO 血型及少數多型性蛋白質鑑定無法個化比對,則很
難破案
(C)如為疑似下藥性侵案件且案發時間在 96 小時內,則應採集尿液 30ml 兩瓶、血液 10ml 兩瓶,
進行藥毒物檢驗
(D)性侵害案件之受理、詢問、案件調查,應依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辦理
統計: A(340), B(171), C(547), D(64), E(0) #2017905
詳解 (共 9 筆)
(A)性侵害案件為告訴乃論,其偵查應注意未逾 6 個月之告訴期間
→刑法上妨害性自主罪章原則為非告訴乃論,惟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故當符合上述情形時,為告訴乃論,依犯偵手冊第11點,應注意未逾 6 個月之告訴期間。
(B)採證重點為性器官之精液跡證,如經 ABO 血型及少數多型性蛋白質鑑定無法個化比對,則很難破案
→尚有其他採證方式,如其他體液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等。
(C)如為疑似下藥性侵案件且案發時間在 96 小時內,則應採集尿液 30ml 兩瓶、血液 10ml 兩瓶, 進行藥毒物檢驗 →來源為醫院之性侵害案件採證流程與注意事項、醫事人員工作手冊、疑似性侵害案件藥毒物鑑驗收件流程、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
若性侵害之被害人疑似被下藥時,須做藥毒物之採證,通常會對被害人抽血及驗尿。詢問被害人時,須了解其近 5 日內服用哪些個人藥物,因為被害人曾服用之藥物可能會干擾鑑定結果。此外,若距離案發已超過 96 小時後,則毋須做尿液鑑定。採驗時應採集尿液 30ml 兩瓶、血液 10ml 兩瓶, 進行藥毒物檢驗。
(D)性侵害案件之受理、詢問、案件調查,應依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辦理 →依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原則
補充4樓
D選項應依「警政婦幼安全工作手冊性侵害防治篇」辦理(警察偵查犯罪手冊235)
回覆7F 參照105年上訴字第2301號
尿液可驗出採集前26小時到96小時有無施用毒品(毒物成分)
惟毒品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等毒品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
例如國外曾有文獻報導注射6 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有百分之七十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
請問選項的相關規定出自何處?
想請問本題的C選項不是尿液20ML兩瓶,血液5ML兩瓶嗎?
為何是96小時不是7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