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憲法第二章所明文例示之人民權利?
(A)平等權
(B) 身體之自由
(C) 生存權
(D)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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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256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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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651

釋字第603號解釋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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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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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631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A)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B)身體之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C)生存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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