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A)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B)任何人不得於廣播或電視播送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C)違法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
(D)任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得處以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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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5), C(73), D(1728), E(0) #1624400

詳解 (共 6 筆)

#233417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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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992

移民法 第 58 條

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II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A)

III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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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803

補充條號↑移民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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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562

補充(C)選項法條

<移民法第78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NTD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

一、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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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003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A)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B)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C)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D)任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得處以 100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或商號
經移民署許可之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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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391
§59: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非任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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