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工程會「採購契約要項」第 32 點載明: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 增減達至少下列何種比例,其逾該比例之 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
(A) 百分之三以上。
(B) 百分之五以上。
(C) 百分之八以上。
(D) 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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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70), C(49), D(159), E(0) #1590377

詳解 (共 1 筆)

#2211463

契約價金之給付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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