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予照價收買之土地,如核定不照價收買時,應依下列何者核定為申報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A)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
(B)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八十
(C)申報地價百分之八十
(D)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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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1), B(111), C(186), D(50), E(0) #652627
統計: A(1041), B(111), C(186), D(50), E(0) #65262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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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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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523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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