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覆議案,如經立法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如何處理?
(A) 辭職
(B) 接受該決議
(C) 再提覆議
(D) 呈請總統召開院際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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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652), C(114), D(153), E(0) #356341

詳解 (共 4 筆)

#538349
第 3 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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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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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263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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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24
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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