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2 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 法機關,非經何種程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A)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B)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C)由行政院報請立法院同意
(D)由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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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4), C(16), D(13), E(0) #93767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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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3-2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 內政部  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報請 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  締結  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  續進 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  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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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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