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為特定情形者,
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下列情形非屬前述之特定情形?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C)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專用部分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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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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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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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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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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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8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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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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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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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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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