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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20817 | 科目:租稅各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20817

年份:104年

科目:租稅各論

18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如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不等,如無相關補償者:
(A)免徵土地增值稅
(B)由土地增加之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C)由土地減少之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
(D)按分割後相對土地公告現值比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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