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勞工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滿二年後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而不得請領殘廢補償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多少個月之平均工資而免除補償責任?
(A)三十個月
(B)二十四個月
(C)三十六個月
(D)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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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4), C(16), D(320), E(0) #155383

詳解 (共 2 筆)

#517760


勞工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滿二年後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而不得請領殘廢補償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多少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補償責任
(A) 30個月
(B) 24個月
(C) 36個月
(D) 40個月
 ~解析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 
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 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
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 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 40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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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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