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多少之地價稅?
(A)千分之十五
(B)千分之二十五
(C)千分之三十五
(D)千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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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7), C(501), D(10), E(0) #1531760

詳解 (共 2 筆)

#1639568

土地稅法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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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過累進起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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