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張晉為刑部,時有與父異居而富者,父夜穿垣,子以為盜也,瞷其入,撲殺之,取燈視之,父也。吏議:子
殺父,不宜縱;而實拒盜,不知其為父,又不宜誅。獄久不決。晉判曰:「殺賊可恕,不孝當誅。子有餘財,
而使父貧為盜,不孝明矣!」竟殺之。張晉最後判子誤殺其父死刑,下列選項中何者是張晉的主要依據?
(A)自己富有卻不和父親同住,方導致父親成為盜賊,故不孝當誅
(B)將自己的父親趕出家門,導致父親翻牆回家而誤殺,不孝當誅
(C)自己的父親即使夜半來家,也應當能夠辨識,足見屬故意當誅
(D)父親到兒子家取物不能稱為盜,兒子即使誤殺亦屬不孝,當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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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2), B(392), C(201), D(347), E(0) #1022627
統計: A(5202), B(392), C(201), D(347), E(0) #1022627
詳解 (共 4 筆)
#2676828
張晉任職刑部時,有個富人與他的父親分開居住,有一天晚上,他的父親翻牆進入他家竊取財物,他以為是竊賊,就上前把人撲殺了;等拿蠟燭出來一照,才知道殺的是父親。承辦案件的官吏認為兒子殺父親,大逆不道,不應有任何寬待;但這個富人確實只是在抵抗竊賊,這樣看又罪不至死,很久都不能決斷。張晉提筆寫道:「殺死竊盜固然可以饒恕,但不孝的這部分罪過應該誅殺。兒子這麼富有,卻讓父親窮困到做賊,此人明顯是很不孝的。」最後還是判了富人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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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詞 | 【瞷】目-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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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音 | ㄐㄧㄢˋ |
| 釋義 | [動] 窺視、偵察。《孟子.離婁下》:「吾將瞷良人之所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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