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於事後發現且影響結數者,該如何處置?
(A)由原登記員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B)由主辦會計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C)無需處理,等待錯誤於後續年度自動抵銷
(D)另製傳票更正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33), C(1), D(323), E(0) #3048707

詳解 (共 2 筆)

#5700465
第 67 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
(共 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707185

法條:會計法

第67條

1、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

2、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3、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