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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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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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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8年 -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9 |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8年 -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9
年份:
98年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18 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未不再赠与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司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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